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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签了就不能随意反悔

来源:转载于公众号广西高院 时间:2025-05-28 11:49:32阅读次数57


人民调解能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,减轻当事人的诉累。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协议后,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,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。




案件详情



2023年5月,刘健受张新所邀共同为罗强的楼房砌墙,后刘健从3楼跌落身亡。事发当日,刘健的儿子刘兴、刘健的侄子刘福作为代表与张新、罗强就刘健的死亡事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,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张新、罗强各分担50%的责任,共赔偿刘兴50万元经济损失,该款包括丧葬费等所有费用在内,分8期付清,自协议签订之日付15万元,剩余钱款在7期的规定日期内付清。逾期不付清,按所欠金额增加10%赔偿。

此后,张新支付25万元给刘兴,罗强仅支付5万元,尚欠20万元未予支付。于是,刘健的亲属诉至港南区法院,要求罗强支付经济损失2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。




法院审理



港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调解法的规定,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,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。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,约定罗强、张新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,分8期付清,罗强、张新各承担50%。张新已按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25万元,罗强未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经济损失的义务,其行为显属违约,依法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。现刘健的亲属要求罗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经济损失20万元,理由正当,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刘健的亲属要求罗强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请求,根据调解协议关于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,该违约金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,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合理合法,法院予以支持。

港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罗强支付刘健的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。

罗强不服一审判决,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贵港市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文中人名均为化名)




法官说法



调解法第31条规定: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,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,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。”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矛盾双方当事人提供和解的平台,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,维护社会稳定。然而,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矛盾纠纷彻底解决,还需要双方当事人诚信履行义务。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,要秉持诚信原则,按约履行应尽的义务。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,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,法院将依法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,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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